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74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莱克斯电器(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QU4X94T,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处东北角家电厨卫城32号楼759号。
法定代表人:曹秋萍。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莱克斯电器(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