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62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升五金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卢霄。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升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