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刘晓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英,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