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8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有,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