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65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0。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临沂市坤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9。
投资人:王峰。
被告:胡某1,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362××××××××××××672。
被告:佛山市乐华卓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隆庆工业区东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Y5CE34。
法定代表人:卓某1。
被告:佛山市聪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隆新工业区西6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U7YM78。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坤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胡某1、佛山市乐华卓一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聪旺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