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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展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008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展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张展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08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展博,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展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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