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异3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侯兴全,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阳街道竹海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904556106。
法定代表人:侯兴全,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7民初20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侯兴全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称,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投资人为侯兴全,故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追加侯兴全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侯兴全出资比例100%。
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应承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就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川17执13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大竹节节高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侯兴全100%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侯兴全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
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追加侯兴全为被执行人,系适用法律错误,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侯兴全为本院(2019)川17民初20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