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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燕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6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燕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刘燕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6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红,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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