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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顾彬、黄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终343号
案件名称原审被告人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顾彬、黄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顾彬;黄树华;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顾彬;黄树华;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顾彬;黄树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刑终343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汉林,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金芳,女,汉族,1959年12月17日生,文盲,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孝昌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飞翔,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孝昌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顾彬,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树华,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在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汉林、付金芳、李飞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顾彬、黄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苏01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李汉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汉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汉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汉林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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