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2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九三,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九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