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2902号之一 移送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褚德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淄博德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褚德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褚德富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褚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305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褚德富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
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