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794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假日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假日广场二层自编2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5X8。
负责人:邓国雄。
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8D。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7。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五常市犁韵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汪家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MA1BBN757L。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假日广场分店、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犁韵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