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0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华,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