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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代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2115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代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陆代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11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代衣,女,1998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代衣、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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