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353号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东屯渡社区高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WMW571。
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雷膳堂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雷锋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K1DC1R。
法定代表人:雷国祥,总经理。
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雷膳堂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成师傅腊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