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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炳超与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张开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邝炳超与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张开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邝炳超;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张开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498号原告:邝炳超,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中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开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传军。

被告:张开放,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邝炳超与被告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张开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邝炳超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炳超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炳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邝炳超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黄育青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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