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93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爱婴宝母婴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
经营者:林永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爱婴宝母婴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2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