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59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乾龙,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3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17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