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01号之二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天庭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素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云华,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若石卯日昇足部保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静海县若石卯日昇足部保健中心注销,本院依法变更被告为其经营者李云华。
2020年11月9日,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春若石中医养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