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波,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豪,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赵世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