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刑终980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求,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玉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玉求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张玉求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张玉求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求撤回上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婉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