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40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露,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