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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507号
案件名称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50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2021年2月2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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