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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渭南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阳光二十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渭南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阳光二十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渭南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阳光二十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7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阳光二十一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

经营者:刘玥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浩,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平,男,住江苏省常熟市,系该公司市场总监。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渭南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阳光二十一部、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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