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尹永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尹永辉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永辉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尹永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永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尹永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