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1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1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袁伟芬,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杨堉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浙江泽大(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璋蕾,浙江泽大(德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袁伟芬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黄妍楣,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周璋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商品,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未作答辩。

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商品系他人假冒其企业信息生产销售,被告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的注册商标为第XXXXXXX号“雅絮”图文商标,并非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依据不足。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XXXX号“六神”文字商标注册权利人。

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

护肤品;

花露水;

爽身粉等。

2002年3月22日,商标局出具《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包括“六神”、“Liushe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7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于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唯正百货”中以13.8元的拼单价购得品名为“195ml花露水防蚊水止痒消肿提神醒脑雅絮大六神驱蚊喷雾塑料瓶”的花露水1瓶,网页显示已拼数量1,548件。

被控侵权商品瓶身正面醒目处用较大字体竖排标注“六神”字样(字体与第XXXXXXX号“六神”文字商标近似),其左上角用较小字体标注“雅絮大”字样,其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喷雾花露水”字样。

该商品瓶身背面标注的制造商为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地址为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注册地址,标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XXXXXXXX”为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所有,标注的条形码亦为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所有。

另查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寻梦公司经营,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于2020年9月25日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中的销量为3,824件,销售金额52,534.65元。

原告为本案已支付公证费900元。

原告当庭陈述其主张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律师费5,000元。

另查明,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曾于2005年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类花露水等商品上注册“雅絮大六神”商标(申请号XXXXXXX),后于2008年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018)沪卢证经字第341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条形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查询信息、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协议签署记录、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六神”与涉案商标相比,文字与排列方式相同,字体近似,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根据被控侵权商品标注的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为生产者,其应承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汕头市莉露化妆品公司关于被控侵权商品系他人假冒其企业信息生产销售的辩称意见,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袁伟芬日用百货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且未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在销售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就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其中的律师费虽未举证,但确已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故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对前款赔偿金额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