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9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财富名店城**,注册号441************。
经营者:欧某1,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董事:符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进行法庭调查,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对方已经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亦以达成和解为由当庭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并同意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各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东莞市石碣港惠名商日用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