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14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殷振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维华火狐狸服饰商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王依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