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76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福建摩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新华北路宝宏湖畔**835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06R534 法定代表人:陈波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1幢****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北京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摩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