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68号 原告:卢威,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龙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LEQC3X。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公司总经理。
原告卢威诉被告江西龙帆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卢威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卢威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卢威负担,退回卢威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