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007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学府路**。
经营者:吕志勇。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福顺恩来顺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