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74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公司经理。
被告:许昌魏都金鸿福糖酒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与天宝路交叉口东北角。
经营者:程艾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金鸿福糖酒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