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阳县XX城,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镇XX路XX号。
经营者:任怡林。
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阳县XX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阳县XX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