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93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御膳鸡熟食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新开路北段路**。
经营者:李军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义国,石家庄市新华永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御膳鸡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