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38号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恒力大道与秦川交叉处(智能终端创业园)(D)。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孙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洋,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盐城工学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