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83号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所住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和荣,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住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和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