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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崇左万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崇左万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崇左万隆店;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汇金店;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沿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90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朋展路**生产业务综合楼****用代码91451400561587905F。

法定代表人:韦云兰。

被告: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崇左万隆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MA5KCNA06B。

负责人:韦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源,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汇金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与新城路叉路口东南侧(汇金现代城)第****1451402MA5KCN942D。

2 负责人:韦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源,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沿山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太平镇沿山路**1402MA5KCNAC4H。

负责人:韦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源,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崇左万隆店、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汇金店、广西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沿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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