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5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笨笨熊(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95865B。
法定代表人:林明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玲,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芝玉,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玫瑰园**,注册号500381604721872。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笨笨熊(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邓芝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