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舒化吉(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城天街**负**商铺。
经营者:舒化吉。
被告:巴南区极美嘉人化妆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经营场所重庆市巴**李家沱水轮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9C0T6B。
经营者:舒化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舒化吉、巴南区极美嘉人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