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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南段/div>经营者:瞿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蓝田县龙飞通讯器材经销部、程晓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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