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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刑初984号
案件名称马西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西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9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西海,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薇,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西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西海及其辩护人杨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马西海在本市荔湾区西浦路西浦上村二横街八巷2号,未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许可,对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口罩使用“3M”标识进行加工、包装。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马西海被抓获归案,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浦路西浦上村二横街二巷8号查获3M口罩说明书、3M包装盒、3M口罩条形码、3M镭射标签一批,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浦上村二横街八巷2号地下仓库查获“3M”口罩14720个(8210型号12800个、1860型号1920个),3M标式产品说明书、3M合格证、3M镭射标签、3M包装箱、3M包装盒一批。

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是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价值共1246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马西海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西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马西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西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价格认定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建议量刑时酌情从宽。

2、马西海在他人委托安排下对侵权产品进行包装,不是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应属于从犯。

3、查获的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被侵权单位的实际损失,属于犯罪未遂。

4、马西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

5、马西海侵权时间短,侵权产品数量较小。

6、马西海只收到订金,未获得其他利益。

7、马西海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庭对马西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涉案口罩、说明书、条形码、合格证、包装盒、镭射标签、包装箱、作案工具手机(均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委托保管物品清单,微信资料,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等,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鉴定证明及价格,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人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不[2020]58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汇总,被告人马西海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西海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西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西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西海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价格认定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问题,经查,因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公诉机关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马西海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马西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单独接受他人委托,亲自对侵权产品进行加工、包装,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浦上村二横街八巷2号地下仓库查获的“3M”口罩14720个,已经加工包装完毕,被告人马西海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完成,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马西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不适宜对马西海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马西海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西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包装盒、镭射标签等物品一批、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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