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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谋廷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陈春莲、许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609号
案件名称肖谋廷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陈春莲、许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谋廷;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陈春莲;许鹏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肖谋廷,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罗向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小艳,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春莲,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许鹏,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肖谋廷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蔡小艳、陈春莲、许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肖谋廷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支款申请单》以证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本案执行款3300元,同时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送达(2020)湘01执6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一种液压变速传动装置(专利号:ZL20121024××××.2)专利的发明人的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肖谋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本院反馈,上述专利的权利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20日放弃该专利权,无法再办理该专利权发明人的更名手续。

本院认为,(2017)湘0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一种液压变速传动装置(专利号:ZL20121024××××.2)专利的发明人的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肖谋廷的执行内容已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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