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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037号
案件名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37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范日兰。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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