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92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成品仓库综合楼第**用代码9145000079134233XE(5-1)。
法定代表人:阮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花山路店,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峡山路东段北侧市直******代码91451402MA5L2FME1B。
负责人:梁代润。
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建设路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海玉综合农贸市场综合楼**第**商铺1451402MA5NLGY1XF。
负责人:梁代润。
2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建设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花山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