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39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园路福田超市旁。
法定代表人:刘菊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云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
2020年11月23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