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9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创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9街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H06904。
经营者:黄育孟,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3X。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创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