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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043号
案件名称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043号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桂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惠,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彧杲,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千利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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