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揭阳空港区京冈博冠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新路村一围一巷**。
经营者:林艺衍,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设计城********。
法定代表人: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宿迁大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div>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揭阳空港区京冈博冠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宿迁大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12××××.8)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博冠电器厂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博冠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博冠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博冠电器厂负担。
其已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