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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杰之狼服饰有限公司、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杰之狼服饰有限公司、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杰之狼服饰有限公司;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杰之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曹宅镇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吴拉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乔,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县正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黄金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之狼服饰有限公司、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祁东天虹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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