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8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林霖,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林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